說明: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1條辦理。 地點:苗栗縣政府第二辦公大樓一樓駐點服務。 服務對象:以領有第二、三類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機關團體有服務需求者均可於7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。 應備文件: 服務內容、申請方式及聯絡資訊請參閱附件。
說明: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1條辦理。
地點:苗栗縣政府第二辦公大樓一樓駐點服務。
服務對象:以領有第二、三類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機關團體有服務需求者均可於7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。
應備文件: 服務內容、申請方式及聯絡資訊請參閱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