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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政府衛生局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申請書

  • 發布單位:民政課

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。

二、為加速身心障者到宅鑑定作業時程,提供更適切的鑑定醫院派案並提供鑑定醫師更詳細的病人就醫資料,

擬修訂現有申請書,增加『申請人經常就醫醫院』及『提供與鑑定類別相關之3個月內病歷摘要』部分,

修訂前後申請書格式如附件。